四川省苍溪县经济技术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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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18日13:59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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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经济技术合作局成立于1987年,主要负责全县对内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协作,组织和参与全县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项目的推介、洽谈、跟踪服务等工作;负责制订全县经济技术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及统筹协调工作;协调优化投资环境;参与调查研究,建立完善信息网络,提供咨询服务,编报统计资料。
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
苍溪县情简介
苍溪县位于四川盆地北缘、秦巴山脉南麓、嘉陵江中游,东连巴中,西通绵阳,南临南充,北接广元,人口78万,辖39个乡镇、554个村,幅员面积2330平方公里。苍溪物产丰富,农产品资源产量大,品种优。盛产苍溪雪梨、红心猕猴桃、脆香甜柚、川明参、蚕茧、蘑菇、芦笋、青刀豆等。年产优质粮食40万吨、 油料 4.5 万吨、水果 14.5 万吨、蚕茧640 吨,存栏毛兔400万只,出栏生猪120万头、小家禽1200万只。
九龙山天然气储量30亿立方米,元坝1井天然气预测储量达8万亿立方米;嘉陵江、宋江纵贯全境,水能储量11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达90万千瓦的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和苍溪航电工程已动工前期工程;红军渡、临江寺、烟丛寺、大获莲池、崇霞宝塔、寻乐书岩等名胜景观令人留恋忘返。
近几年,苍溪大力实施民营经济主导战略,食品饮料加工业、水电能源业、医药业、丝绸纺织业四大支柱产业蓬勃发展,初步形成了罐藏原料、畜牧肉食品、优质粮油、茧丝绸、中药材五大产业链。
苍溪交通便利,国道212线、四川旅游北环线苍剑青唐公路纵贯全境,兰渝铁路2007年开工,并与宝成铁路相连;城乡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县城山水园林城市建设初具规模,省级卫生城已创建达标,生态环境优美示范乡镇建设成绩斐然,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位列全省前茅;商贸繁荣活跃,建有川北地区最大的县级商贸物流中心,全县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近10 亿元。
在鼓励投资和吸引外来投资方面,除国家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外,苍溪县还制定了灵活、开放、优惠的经济政策,热忱欢迎国内外的投资者前来投资开发、洽谈合作。
苍溪县鼓励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规定(摘要)
一、财税优惠
(一)对设在我县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其主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经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或再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第3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第4至7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我县境内的长期停产或长期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的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在30%以上的,也可享受以上政策。
(四)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1至4年,由同级财政将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第5至8年,由同级财政将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安排上述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五)新办高新技术、工业生产、农业产业化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的3年内,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参照其每年上缴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另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的第4至6年,由同级财政每年参照其上缴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上述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六)年使用我县劳动力在400人(含40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项目和城县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地方财政3年内给予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贴息扶持。
二、用地优惠
(一)所有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地价款,可按所用地基准地价的不低于70%收取。
(二)对投资额大、产业链条长、带动作用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用地,可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情况,经政府同意的可按收支两条线原则,按征地成本价出让,低于法定优惠基准地价的部分,作为政府对企业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补贴,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支出。但企业未能达到约定的投资额、用工人数等情况时,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规定缴清划拨价款及各项规费后,即可进场建设,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建和扩建生产性企业时,利用原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继续划拨使用。
三、其它优惠
(一)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县财政、物价等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凡目录外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目录内属地方所得的行政性收费,只能免收或只收取工本费;属事业性收费的,一律按低限标准的50%收取。
(二)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高新技术、工业生产、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其它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政府批准,在财税、土地、收费服务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网址:www.cx-zs.com
E-MAIL:sccxjhj@sohu.com
联系人:任小强
电话:0839-5229579
传真:0839-5222940
E-MAIL:cx_rxq@yahoo.com.cn
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东路2号
邮 编:628400
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
苍溪县情简介
苍溪县位于四川盆地北缘、秦巴山脉南麓、嘉陵江中游,东连巴中,西通绵阳,南临南充,北接广元,人口78万,辖39个乡镇、554个村,幅员面积2330平方公里。苍溪物产丰富,农产品资源产量大,品种优。盛产苍溪雪梨、红心猕猴桃、脆香甜柚、川明参、蚕茧、蘑菇、芦笋、青刀豆等。年产优质粮食40万吨、 油料 4.5 万吨、水果 14.5 万吨、蚕茧640 吨,存栏毛兔400万只,出栏生猪120万头、小家禽1200万只。
九龙山天然气储量30亿立方米,元坝1井天然气预测储量达8万亿立方米;嘉陵江、宋江纵贯全境,水能储量11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达90万千瓦的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和苍溪航电工程已动工前期工程;红军渡、临江寺、烟丛寺、大获莲池、崇霞宝塔、寻乐书岩等名胜景观令人留恋忘返。
近几年,苍溪大力实施民营经济主导战略,食品饮料加工业、水电能源业、医药业、丝绸纺织业四大支柱产业蓬勃发展,初步形成了罐藏原料、畜牧肉食品、优质粮油、茧丝绸、中药材五大产业链。
苍溪交通便利,国道212线、四川旅游北环线苍剑青唐公路纵贯全境,兰渝铁路2007年开工,并与宝成铁路相连;城乡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县城山水园林城市建设初具规模,省级卫生城已创建达标,生态环境优美示范乡镇建设成绩斐然,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位列全省前茅;商贸繁荣活跃,建有川北地区最大的县级商贸物流中心,全县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近10 亿元。
在鼓励投资和吸引外来投资方面,除国家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外,苍溪县还制定了灵活、开放、优惠的经济政策,热忱欢迎国内外的投资者前来投资开发、洽谈合作。
苍溪县鼓励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规定(摘要)
一、财税优惠
(一)对设在我县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其主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经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或再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第3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第4至7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我县境内的长期停产或长期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的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在30%以上的,也可享受以上政策。
(四)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1至4年,由同级财政将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第5至8年,由同级财政将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安排上述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五)新办高新技术、工业生产、农业产业化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的3年内,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参照其每年上缴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另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的第4至6年,由同级财政每年参照其上缴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上述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六)年使用我县劳动力在400人(含40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项目和城县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地方财政3年内给予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贴息扶持。
二、用地优惠
(一)所有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地价款,可按所用地基准地价的不低于70%收取。
(二)对投资额大、产业链条长、带动作用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用地,可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情况,经政府同意的可按收支两条线原则,按征地成本价出让,低于法定优惠基准地价的部分,作为政府对企业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补贴,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支出。但企业未能达到约定的投资额、用工人数等情况时,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规定缴清划拨价款及各项规费后,即可进场建设,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建和扩建生产性企业时,利用原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继续划拨使用。
三、其它优惠
(一)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县财政、物价等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凡目录外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目录内属地方所得的行政性收费,只能免收或只收取工本费;属事业性收费的,一律按低限标准的50%收取。
(二)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高新技术、工业生产、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其它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政府批准,在财税、土地、收费服务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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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sccxjhj@sohu.com
联系人:任小强
电话:0839-5229579
传真:0839-522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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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628400
(责任编辑:杨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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