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铁路公司高管贪污挪用公款800万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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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05日10:21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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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古铁路公司高管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昨天(5月4日)在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孙殿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8253897.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孙殿华将大古铁路公司所挂应付铁一局工程款5842847.30元转入华兴公司。孙殿华指使公司财务部原部长刘汉芳负责转款事宜。同年7月,大古铁路公司对挂应付铁一局工程款5842847.30元作平账处理。同年8月,孙殿华将大古铁路公司所挂应付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防洪损失费2493266.52元转入华兴公司。8月11日,刘汉芳安排财务人员以工程款付给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2411049.72元,大古铁路公司对该笔转出资金亦平账。8月16日,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将2411049.72元转铁十六局银川办事处,同日,铁十六局办事处按协议收取100000元管理费后,将2311049.72元转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8月23日、27日铁十三局办事处分两笔转入华兴公司2310000元,并收取手续费1049.72元。上述两笔工程款共计8336113.82元,扣除税金82216.80元,实为8253897.0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殿华、刘汉芳身为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工程支出手段,套取大古铁路公司国有资金8253897.02元,并转入当时已改制为民营性质的华兴公司7829675.30元,后在大古铁路公司虚假平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汉芳犯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公司职工焦裕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记者 李志廷)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孙殿华将大古铁路公司所挂应付铁一局工程款5842847.30元转入华兴公司。孙殿华指使公司财务部原部长刘汉芳负责转款事宜。同年7月,大古铁路公司对挂应付铁一局工程款5842847.30元作平账处理。同年8月,孙殿华将大古铁路公司所挂应付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防洪损失费2493266.52元转入华兴公司。8月11日,刘汉芳安排财务人员以工程款付给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2411049.72元,大古铁路公司对该笔转出资金亦平账。8月16日,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将2411049.72元转铁十六局银川办事处,同日,铁十六局办事处按协议收取100000元管理费后,将2311049.72元转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8月23日、27日铁十三局办事处分两笔转入华兴公司2310000元,并收取手续费1049.72元。上述两笔工程款共计8336113.82元,扣除税金82216.80元,实为8253897.0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殿华、刘汉芳身为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工程支出手段,套取大古铁路公司国有资金8253897.02元,并转入当时已改制为民营性质的华兴公司7829675.30元,后在大古铁路公司虚假平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汉芳犯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公司职工焦裕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记者 李志廷)
(责任编辑:杨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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