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发展工业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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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23日15:22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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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工业工作。实行领导小组成员分线分块联系肉食、粮油、林板、果蔬饮料、丝绸纺织五大骨干产业及重点企业工作制度,分管联系领导每月至少组织会商一次。县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室对工业工作实行每月一检查,每季度一通报。
第二条 设立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到位20%,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三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补足注册资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3万元。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统筹有关项目建立500万元以上工业发展基金,县级相关部门每年向上争取工业(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无偿资金500万元以上、有偿资金1000万元以上,用于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招商引企、技术改造、环保设施建设、奖励补助等。
第四条 建立政府性投融资担保机制,为骨干型中小企业发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提供信贷担保;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会员制担保公司,县财政每年按其新增担保余额的5‰补充其风险准备金;对金融机构按新增工业贷款比例1‰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全县年度用地规划和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工业需要,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对产业关联度强、财政贡献大、就业容量广、经济效益好的工业项目,在供地时明确其奖励扶持政策。对发展苍溪梨、猕猴桃、川明参、兔(毛兔、肉兔、彩色獭兔)等特色产业精深加工项目的,在建设期间配套项目予以扶持。
第六条 工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工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九条 工业企业规费,除国家规定外,县级可收可不收的费用一律不收取,必收的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条 强化工业集中发展区水、电、路、气、管、网、地等“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每年承接10个以上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向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招商引资项目在未落地前由首引人全程跟踪服务,凡落地工业集中发展区的项目由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全面接管,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对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对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件;对获中国驰名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获市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对将专利技术转化为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项。
第十三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该企业领军人物(团队)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以上的部分,每5亿元再奖励5万元;对新上规模企业每户奖励法人6000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协作联合,推进产业配套,延伸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优势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对社会形象佳、环境保护好、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并组织向上申报项目扶持,促使其建成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第十五条 实行工业经济工作单项奖,每年评选税收贡献、就业成效、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原料基地建设及组织供应奖各1个,分别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分别奖励每个项目首引人(团队)5万元、10万元,项目落地时兑现60%、投产时兑现40%。对特别重大项目的奖励另行研定。
第十七条 强化软环境建设,建立工业发展“绿色通道”。县行政效能监察与投诉中心负责软环境监察监管,及时受理并调处环境投诉;公安、交通部门对进驻我县外来企业车辆办理通行“绿卡”,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有关部门负责综合治理企业周边环境,为企业保驾护航;有关单位负责保障工业企业(项目)水、电、气等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建立完善企业评效能、评环境机制,每年对相关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除国家、省、市规定外,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条 设立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到位20%,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三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补足注册资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3万元。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统筹有关项目建立500万元以上工业发展基金,县级相关部门每年向上争取工业(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无偿资金500万元以上、有偿资金1000万元以上,用于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招商引企、技术改造、环保设施建设、奖励补助等。
第四条 建立政府性投融资担保机制,为骨干型中小企业发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提供信贷担保;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会员制担保公司,县财政每年按其新增担保余额的5‰补充其风险准备金;对金融机构按新增工业贷款比例1‰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全县年度用地规划和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工业需要,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对产业关联度强、财政贡献大、就业容量广、经济效益好的工业项目,在供地时明确其奖励扶持政策。对发展苍溪梨、猕猴桃、川明参、兔(毛兔、肉兔、彩色獭兔)等特色产业精深加工项目的,在建设期间配套项目予以扶持。
第六条 工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工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九条 工业企业规费,除国家规定外,县级可收可不收的费用一律不收取,必收的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条 强化工业集中发展区水、电、路、气、管、网、地等“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每年承接10个以上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向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招商引资项目在未落地前由首引人全程跟踪服务,凡落地工业集中发展区的项目由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全面接管,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对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对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件;对获中国驰名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获市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对将专利技术转化为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项。
第十三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该企业领军人物(团队)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以上的部分,每5亿元再奖励5万元;对新上规模企业每户奖励法人6000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协作联合,推进产业配套,延伸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优势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对社会形象佳、环境保护好、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并组织向上申报项目扶持,促使其建成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第十五条 实行工业经济工作单项奖,每年评选税收贡献、就业成效、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原料基地建设及组织供应奖各1个,分别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分别奖励每个项目首引人(团队)5万元、10万元,项目落地时兑现60%、投产时兑现40%。对特别重大项目的奖励另行研定。
第十七条 强化软环境建设,建立工业发展“绿色通道”。县行政效能监察与投诉中心负责软环境监察监管,及时受理并调处环境投诉;公安、交通部门对进驻我县外来企业车辆办理通行“绿卡”,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有关部门负责综合治理企业周边环境,为企业保驾护航;有关单位负责保障工业企业(项目)水、电、气等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建立完善企业评效能、评环境机制,每年对相关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除国家、省、市规定外,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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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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