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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关于老少边穷新办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设在我市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2、对以我市鼓励类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外商和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主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得税。
3、对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等企业,除上述所得税优惠外,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和内资企业,以及经省以上部定为高新技术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之外,还可于第6年至第8年征收企业所得税的50%。 6、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所征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返还市、县(区)部分,由财政专项扶持该企业,第3年至第5年所征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返还市、县(区)部分的50%,由财政专项扶持该企业。
7、对从事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业的外商和内资企业,其生态林占80%以上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4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8、对参与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的外商和内资企业,其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9、对开发生产软件企业的科技开发人员的工资允许据实列支。
10、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其资助支出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4、对外商和内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5、外商和内资企业收购我市国有中小企业全部产权的,价格可以优惠30%。
16、企业依法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因企业在改组改造改制过程中的合兼并、分立、资产重组和资产转让、受让等而改变。
17、外商和内资企业发生第三产业,可在第1年至第2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8、外商和内资企业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当年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19、对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经营实现的利润,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20、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和内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制定)》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21、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
22、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
23、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24、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
25、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26、在我市兴建生产性项目,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7、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
28、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在竣工投产后由财政返还20%的土地出让金。
29、投资在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由财政返还10%的土地出让金。
30、兴办非盈利性的教育、卫生、科研等项目,实行划拨供地。
31、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的,可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经政府批准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32、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有关规定外,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均鼓励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
33、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第1年免缴,第2、第3年收缴50%,第4至第7年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
34、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1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2至第3年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35、开采国家关于外商和内资企业中西部投资产业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
36、综合开发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按50%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37、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8、采用先进技术使用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使用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3年减缴50%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9、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0、矿山企业应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41、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1年起,在开采阶段分期推销。
42、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43、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44、购买我市国有企业的外商,安置原企业职工就业在60%以上的,可享受市、县(区)政府关于安置富余人员的优惠政策。加强劳动仲裁机制建设,保护劳资合法权益。
45、外商和内资企业所涉及的一切规费缴纳,均按国家、省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的最低限额执行。
46、对新办生产性企业,除工本费外尽量免收各种规费,确不能免收的,按最低限额的30%以内的标准收取。
47、土地评估费、土地登记费、地籍测绘费减半收取。
48、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
49、要求环境监测的,只收成本费。
50、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免收产权总登记费。
51、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审查费、监测费。
52、办理采矿登记,免收采矿许可工本费。
53、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只收防疫检疫成本费。
54、办理暂住证,只收工本费。
55、进行金融、卫生、价格、气象、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56、免收城市增容或入城等费用。
57、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出售给市外投资者的,其审计、评估、验资、咨询、公证等费用,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
58、企业产权转移后,若使用原企业水、电、气等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59、新开户使用水、电、气的生产型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增容费及地方集资等其它费用。
60、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员工子女需转来我市入学的,按其住所区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免收借读、选校、转学等费用。
61、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
62、由市物价局、市招商局联合对外来投资者发放《收费明白卡》,收费单位必须出示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向市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等部门举报。
63、对外商投资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经物价部门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对其项目收费收入低于投资成本和行业平均利润的部分,通过给予其在公路沿线及交叉道口地段在符合城市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房地产开发及加油站、天然气(CNG)加气站、停车场、旅馆、餐厅、汽车维修等经营优先权,或按基准地价出让城镇土地让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等方式,对其投资回报予以相应补偿。
64、对重要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解决大量就业等项目以及创业期的有市场前景的高薪科技企业,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来源:巴中市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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