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提升工业企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2007年07月05日17:23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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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我区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不断提升我区工业企业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为主线,以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打造现代汽车城为目标,实施“双千实力工程”,促进产业集聚,形成龙头企业带动行业快速发展,主导产业支撑规模总量快速提升的良好局面。到2011年,力争规模上工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规模上企业达到10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1家,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2家,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10家,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150家,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300家,全面提升我区经济的综合实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工贸互动原则。充分发挥沿海产业带的平台作用和块状经济优势,结合我区专业市场的基础,强化产品特色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提高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地位。切实加强政府统筹规划和产业指导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

  ——坚持扶优促强的原则。着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以龙头骨干企业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不断扩大全区的经济规模。

  ——坚持自主创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核心技术,提升质量品牌,逐步实现制造业从引进技术、模仿加工向自主创新转变。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推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政策措施

  (一)扶优促强,促进规模企业不断发展

  1、积极扶持总部企业。本总部企业指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含建筑企业,下同),该企业在我区入库税金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非独立法人企业1家及以上。对于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以母公司名义向路桥区缴纳所得税,经区税务、财政部门核定,按其所得税当年新增区得部分的20%,奖励该总部企业,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积极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对当年度区内纳税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区内入库税金占销售收入4%以上或区内入库税金超过800万元的企业(已享受第1条奖励的总部企业,在计算本条入库税金总额时,应剔除其在路桥区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的入库税金),当年实际入库所得税比上年度增幅15%以上的区得部分,按30%奖励该企业,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中评选出若干家路桥区年度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和先进企业,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评为路桥区年度明星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和先进企业家。

  3、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在当年度区内纳税销售收入在3000万-2亿元、区内入库税金占销售收入5%以上或当年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幅25%以上的企业中,评选出若干家“路桥区成长型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对当年度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幅达50%及以上的“路桥区成长型企业”,按当年入库税金新增区得部分的20%奖励该企业,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幅100%以上的“路桥区成长型企业”,按当年入库税金新增区得部分的30%奖励该企业,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积极推动小企业上规模。对本年度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入库税金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其中对入库税收排名前10位的每家奖励2万元。(二)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5、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的企业(含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创新示范试点),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技术创新优秀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通过验收并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贸易壁垒项目和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对列入“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专利技术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省级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并在我区组织生产的,按获得资金的20%给予配套,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重大项目并在我区组织生产的,奖励10万元。

  6、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中心),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同一企业涉及上述多项认定不重复资助。鼓励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其研发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区科技经费优先立项支持。鼓励企业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创新载体所开展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加大对科技孵化器(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设立科技孵化基地创业种子基金,用于入驻企业(科研机构、个人)的科技创新,具体使用方法由区政府进行专题研究。

  7、实施专利战略,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企业和科研人员开发专利,国际发明授权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每件国际专利资助仅限1次;国家发明授权专利补助1万元。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经区科技局、发改局、工业经济局等以上部门进行科技开发立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的每只奖励2万元,对新经鉴定的省级新产品的每只奖励0.5万元。对当年上国家公告并在我区批量生产的汽车新车型,每款奖励10万元。

  8、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加大对信息化应用系统的扶持力度,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可缩短为二年。被认定为年度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实际完成应用软件投资额5%的扶持资金,每个示范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9、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且先进设备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企业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以上),按技术设备投入的2-5%比例进行补助。新办工业企业的先进设备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待投产一年后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达到国防科工委出台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并验收合格的企业,每家补助3万元,在原有等级基础上申报高一级别的企业并验收合格的,每家补助2万元。

  10、鼓励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对工业企业在原有厂区内,符合规划要求,利用合法空地进行重扩建(含在原基础上加层)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扶持,工业企业在没有增加建筑占地面积的情况下,项目报批涉及区级部门收取的规费全部免收或返还(原建筑未办理审批和交纳规费的除外)。

  11、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先进设备和国外关键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抵免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内外资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支持企业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提高技术水平和工艺装备水平。

  (四)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12、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对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壁垒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总数的50%予以补助;对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出口品牌和知识产权而进行的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按所发生的法律咨询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购置应对ROHS等境外技术指令的检测设备,并按采购设备总额的1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按投保费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市场开拓。经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在境外设立办事处的补助0.5万元,设立贸易性公司的补助1万元,设立研发机构的补助2万元,设立生产性公司(企业)或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补助5万元。支持企业参加由区统一组织或举办的境外展(博)览会,每一国际标准展位(室内9平方米,室外光地12平方米)摊位费补助50%,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参加路桥区出口产品境外展示中心的企业,奖励5万元。14、鼓励企业创建外贸出口品牌。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在注册地有出口实绩的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该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在出口企业中按自营出口额多少评选出若干家“路桥区年度出口优秀企业”,并予通报表彰。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对引进列入海关免税目录的国外先进设备且用汇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按进口额的4%给予补助。民营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合资合作在我区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制企业或单个引进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涉及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5、鼓励企业按照ISO14000标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培育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对按照省级标准验收合格的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基地)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和绿色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对新获得市级以上循环经济专项经费补助的工业企业,区财政按10%比例给予配套,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鼓励企业实施节能(电)、节水改造项目。对列入区级及以上节能(电)、节水改造项目的,在项目按期完工投产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单位产值节电、节水在20%以上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节能设备,按投资额的3%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及耗能800吨标准煤的企业,按万元产值能耗计算办法,在较上一年降低6%的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节电节水的具体计算方法以路桥区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提供的实际使用数据为依据)

  17、鼓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环保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固废拆解、印染、电镀、化工、造纸等行业企业以及被列入市、区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整治计划的企业通过整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当年无任何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环保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5%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推进企业管理创新

  18、鼓励企业上市。工业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归投资者所有。工业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涉及补办的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工业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区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该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在保持年递增15%的前提下,超过部分的区财政所得,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全额奖励该企业。工业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摊入当年经营成本。企业上市公发股票后,奖励50万元。涉及其他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19、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对作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对作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项目奖励20万元;对作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作为地方标准(农业标准除外)研制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项目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

  20、鼓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七)促进资源集约利用

  21、加强工业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管理。工业企业通过 “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监督项目是否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建设。区规划管理处负责审核项目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督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成后是否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查处项目的产业类别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区工业经济局负责监督、查处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区环保分局负责监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和投产后是否达到环保要求。

  22、建立有序工业用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不得擅自转让。对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业用地一律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的,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2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区工业经济、财政部门积极争取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每年组织几次中小企业主与金融机构负责人见面会,促进相互间的沟通了解。简化抵押登记手续。统一规范抵押登记手续,明确抵押登记流程;借贷双方自己认可价值的抵押物,可以不通过第三方评估直接登记;经借贷双方认可,抵押登记存续期可适当延长。

  (八)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4、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在专业技术人才中继续实施“122”人才培育工程,继续开展“路桥区专业拔尖人才”评选活动。加强中高级技工和熟练工人培养引进工作,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技能大比武活动,在制造业系统开展评选“路桥区突出贡献技师”和“路桥区技术能手”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各10名,荣誉称号获得后两年内每人每年分别享受区政府津贴3000元、2000元,并妥善解决他们的落户安居、子女入学等问题。

  25、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削减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对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坚持从简从快原则,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联审联办、超时问责、全程代理等制度,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法定许可手续。

  26、建立良好的亲商环境。完善区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重点跟踪项目制度,定期走访、了解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展工业经济重要性,激发全区人民的创业激情;进一步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营造全社会关心企业家、尊重企业家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制造业发展构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积极推进制造业行业协会建设。加强对全区汽摩、机电、塑模、金属再生资源和建材等主导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做好行业规划编制,制定行业管理相关措施,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27、本意见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工业经济的发展。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产品)涉及多项多级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产品)涉及不同年度多级升位的,给予补差奖励;同一事项(产品)已由上级进行奖励,上级奖励额度大于本区的,不再重复奖励,上级奖励额度小于本区的,按本区标准补足差额。符合区技改贴息政策的进口、环保、节能节水等设备和信息化软件,就高享受,不重复补助。同时,企业享受优惠、补助及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税金区得部分的50%。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未完成社保扩面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和各项奖励。

  28、规范奖励、扶持资金兑现程序。本政策奖励、扶持资金的兑现,按照企业或个人诚实申报,第1、2、3、4、8、9、10、11、15、16条内容由区工业经济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初审。第5、6、7条内容由区科技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初审。第12、13、14条内容由区外经贸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初审。第17条内容由区环保分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初审。第18条内容由区发改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初审。第19、20条内容由区质技监分局和工商分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初审。第21、22条内容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初审。第23、26条内容由区府办牵头受理。第24条内容由区人劳社保局、区委人才办、区工业经济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初审。第25条内容由区政府办事中心牵头受理。涉及由财政资金奖励、资助和补助的项目,区财政局均需派员参加审核。各责任受理单位汇总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凡涉及年度表彰奖励的事项,由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后发文兑现,凡涉及资金补助的事项,由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兑现。

  四、附则

  29、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30、本意见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以前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有关工业经济扶持、奖励政策一并废止。




(责任编辑: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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